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海军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军,男,1965年8月6日出生。因参与赌博,于2014年12月1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2月14日被新蔡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军,男,1965年8月6日出生。因参与赌博,于2014年12月1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2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武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4日夜晚,被告人王海军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HT155白色豪爵牌两轮踏板摩托车,行驶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正路党校西侧路口往南10米左右路西棋牌室参与赌博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海军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海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量刑上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王海军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的照片,书证新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酒精测试单,证人魏某某、马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2014)毒检字第2769号乙醇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海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袁 征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熠琦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丁维军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