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470号 原告张海军,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清芳,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詹专建,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李清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留锋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人民陪审员 马 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