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福真,又名苗富强,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任集乡段庄行政村后苗庄。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4年6月4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尚守运,鹿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福真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邓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福真及其辩护人尚守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被告人苗福真的父亲申请对苗福真的年龄进行骨龄鉴定,延长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苗福真和陈某某(未满十四周岁)通过QQ聊天认识,之后两人经常通过QQ聊天并多次见面。2014年5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苗福真和陈某某在任集乡十字街东“江华网吧”门口见面后,将陈某某带到任集乡段庄行政村后苗村其大伯苗大单家,强行将陈某某强奸。2014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苗福真使用陈某某的堂姐王圆圆的手机给陈某某发信息,以王圆圆让陈某某给她送鞋为由,将陈某某骗到苗大单家,当晚再次将陈某某强奸。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苗福真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苗福真辩解称,我和陈某某是在谈朋友,我没有强奸她。陈某某说她已经十四岁了,我们发生性关系,都是自愿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的家人、邻居、老师、同龄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苗福真是生于1997年5月25日,在作案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苗福真和陈某某(出生于2000年7月3日,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通过QQ聊天认识,之后两人经常通过QQ聊天并多次见面。2014年5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苗福真和陈某某在任集乡十字街东“江华网吧”门口见面后,将陈某某带到任集乡段庄行政村后苗村其大伯苗大单家,强行将陈某某强奸。2014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苗福真使用陈某某的堂姐王圆圆的手机给陈某某发信息,以王圆圆让陈某某给她送鞋为由,将陈某某骗到苗大单家,当晚再次将陈某某强奸。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苗福真供述,我和陈某某是通过QQ聊天认识的,认识以后,我们常用QQ和手机互发信息,我就让她做我的女朋友,陈某某也同意了。我就带着她去了我大伯苗大单家,他家没人住。我在苗丹家一共和陈某某发生四次性关系,第一次她不同意,我强行和她发生的性关系,后来三次我要求和她发生性关系,她都是同意的。我和陈某某认识时,她说已经十四岁了,我们发生关系后,她说她是七月份过生日,还说她也叫王某某。我哥苗福振的实际年龄比我大两岁,我和苗福振的户籍年龄都是错的,我实际是1997年5月25日出生的。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我和苗富强是几个星期前通过QQ认识的,他让我做他的女朋友,我看他人不错,就同意了。过了没几天,我堂姐让我去网吧找她,在网吧门口见到苗富强,他把我拉到他家里,在堂屋东间,苗富强把我按倒在床上,脱我的上衣,他在脱他自已的衣服时,我抱着衣服跑到门前,他又把我拽回去,和我发生了性关系,然后他把我送回家了。这次发生性关系不是自愿的,当时我掐他胳膊了。2014年5月8日下午3点多钟,我堂姐王园园给我发信息,让我到苗富强住的地方给她送鞋,我到苗富强家后,把鞋交给我姐,然后我脱掉鞋在床上玩手机,过一会我想走时,发现我的鞋被苗富强放起来了,他说我姐已经骑着我的车子走了。我就给他要鞋,他不给我,天快黑时,我提出上厕所,他才把鞋给我,我穿上鞋想爬墙出去,苗富强手里拿着一把小刀,用刀划自已的脖子,说有什么事可以给我解释。然后我们就进了西间,我拿着他的手机登上他的QQ,发现有好多暧昧的话,我就把手机给他看,他不再说话了。后来他就把我抱到东间的床上脱我衣服,我就用手挖他的胳膊上几下,他强行与我发生了性关系。他从我身上起来去西间看电视,我坐床上哭,没一会就睡着了。第二天,我发现他又把我的鞋放起来了,一直到下午六点多,我躺在床上睡到5月20号的早上7点多,醒来后我妈和王棒、王孟氏、苗福强的奶奶都已经到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把我和苗富强带走问情况。我和苗富强以前说过14岁了,但生日还没到,是7月过生日。 3.证人王xx证言,我女儿告诉我说,陈某某在三天前放学时有七八个男孩子拦住不让走,其中一个是苗庄的,脸上有个疤。然后我女儿就领着我和马云、王棒去苗庄找人。在一处民宅,我们叫不开门,就翻墙进去,见到陈某某和一个男孩在堂屋里,我就报了警。 4.证人马x证言,2014年5月18号我女儿陈某某晚上没有回家,第二天我跑到王圆圆家去找,也没有找到。到了20号,我就和王棒到学校去找,在学校碰见王孟氏和她女儿,她女儿说有个女孩对她说,她和陈某某走到苗庄的时候,有几个男孩拦住陈某某,有个男孩是苗庄的。然后她就领着我们去了苗庄。找到这个男孩家,我们叫门没人吭,从门缝看到堂屋有人,我们几个就翻墙头跳进院里,到堂屋一看我女儿在堂屋西间床上坐着,她看到我们就一直哭,王孟氏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女儿是2000年农历7月初3出生的,是在任集乡武店村一个私人诊所接生的,现在这个诊所已经扒掉了。我女儿现在还没有入户口,和我们村田素琴的儿子陈路坤是同龄人。 5.证人王xx证言,2014年5月17日,我到苗磊家后,在堂屋西间看到苗富强和陈某某在床上,头朝东在一个被窝睡着,我就从屋里出来上学了。18号下午,我去苗磊家借他妹妹苗佳佳的鞋穿,当时苗富强也在,他用我的手机给陈某某发个短信,让她来时送双鞋。陈某某给我把鞋送来后,我和陈某某就在苗磊家写作业,下午5点多,我听见陈某某和苗富强在东屋吵架,我就去劝,陈某某让我滚,我一气就走了。 6.证人陈xx证言,2014年5月19日中午,我去苗丹家叫苗福真回去吃饭,当时还有一个女孩也在,我就抓住苗福真又吵又骂的,我一气就走了,我走的时候那个女孩也没有走。第二天早上,有三四个人到我家找那个女孩,我就领着她们去了苗丹家,叫开门后,屋里就苗福真和那个女孩。一会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后把苗福真带走了。 7.证人苗xx证言,苗福真的户籍年龄报错了,但一直没有改正,苗福真和苗福振是兄弟关系,苗福真是弟弟。我妻子在领他们兄弟俩去派出所办身份证时,让苗福真先办的,办过后才知道没有苗福振的户口,后来补入的户口,结果苗福振成了弟弟。我堂哥苗丹的儿子苗磊和苗福真是一年的人,比苗磊大三个月。 8.证人朱xx证言,苗福强是农历5月25日出生的,记不住哪一年的,今年还没过17岁的生日。在报户口时,是我估报错的,年龄报大了。七八年前,我带着苗福振和苗福强到派出所办身份证,在电脑上一查没有老大苗福振的户口,就补入上,结果户口上就成了苗富强是哥,苗福振是弟弟。苗福强和他大伯的儿子苗磊是同一年的人。 9.证人陈xx证言,我儿子陈路坤和陈某某是同年出生的,陈路坤是2000年农历6月13日出生,马云的女儿陈某某是2000年农历7月初3出生。 10.证人苗x证言,苗福真和我儿子苗磊都是1997年出生的,他还有个哥哥叫苗福振。 11.证人苗x证言,苗福强和我是1997年出生的,他比我大三个月。 12.证人苗xx证言,苗继敏有三个孩子,一个女儿,两个儿子,一个叫福振,一个叫富强,谁是哥谁是弟我不知道。 13.证人武xx证言,以前任集乡武店村就我们一家是接生的,是我妻子金喜莲经营的,现在她到广州开诊所了。我家的诊所七八年前被扒掉后就不干了。 14.证人王xx证言,我记不清陈某某是哪年出生的,是在任集乡武店村的一个私人诊所接生的,医生叫喜莲。现在这个诊所扒掉好多年了,也没有见喜莲再干诊所。 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6.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检材上的可疑斑痕为被告人苗福真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17.鹿邑县公安局抓获经过,抓获被告人苗福真的情况说明。 18.鹿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陈某某在学校使用的叫王某某,出生日期为2000年7月3日以及学校提供的学生报名登记表。 19.情况说明,经查询被害人陈某某在鹿邑县任集乡派出所的辖区内没有户口。 20.证明,证实陈祖明、苗继敏、苗丹的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 21.计划生育户口页,证实苗继敏、朱小慢夫妇所生育的子女苗富真,出生于1993年9月10日。 22.鹿邑县任集乡卫生院的说明,证实苗继敏、朱小慢之子苗富真出生于1993年9月10日。 23.证明,鹿邑县段湾小学、前苗小学证实,在2012年之前,没有给学生办理过学籍档案;王湾小学证实,2012年以前学生的学籍档案无法查找。 24.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苗继敏、朱小慢之子苗富真出生于1993年9月10日。 25.鹿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无法调取陈某某和苗富真QQ聊天记录和短信。 26.被告人苗福真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苗福真出生于1993年9月10日,户籍所在地为鹿邑县任集乡派出所以及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27.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故予以确认。 被告人苗福真的辩护人当庭提供以下证据: 1.证人苗继荣的证言,证实苗继敏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苗富振、二儿子苗富强。 2.证人苗继敏的证言,证实大儿子苗富振是1995年9月10日出生,二儿子苗富强是1997年5月25日出生。在办身份证时,因为苗富强用的是他哥的名字,所以办成苗富振了,实际上9月10日是他哥的生日。 3.证人苗富振的证言,我弟弟苗富强在办身份证时,办成苗富真了,他是属牛的,1997年5月25日出生。我们在办身份证时,派出所的人说就一个人的户口,所以办成了我的名字苗富真了。 4.证人刘绍龙的证言,证实2009年苗富强在前苗学校四年级上学,因为当时没有建档,没有学生的记录。 5.证人豆来兴的证言,证实2004年或者2005年,苗富强在前苗学校上学,入学时苗富强八岁。 6.证人段传勋证明,证实苗富强自2005年9月在前苗学校上学。 7.证人王廷位证明,证实苗富强在2006年9月在王湾学校上学。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苗富真的父亲提出申请,要求对苗富真的实际年龄进行骨龄鉴定。经我院技术室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骨龄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苗富真在2014年12月2日摄片时的骨龄为18周岁以上,未满19周岁。 综合分析上述证据,审查认为,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的相关证人证言,有的系被告人家庭成员,有利害关系,与骨龄鉴定意见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福真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苗福真辩解没有强奸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苗福真在作案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福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薛 勇 审判员 闫滨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