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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猥亵妇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64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于2013年2月2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2013年3月12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64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于2013年2月2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2013年3月12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8日15时许,被害人赵X在商水县文广新局办公楼五楼打字室内靠西墙的沙发上休息时,其同事范某和被告人韩某某一起进到打字室,范某进屋玩会儿电脑后就离开打字室,被告人韩某某便将门反锁,走到被害人赵X躺着的沙发那去拉赵X,然后趴在赵X的身上,用嘴亲赵X的脸,并用手将赵X的衣服拉链拉开后摸其乳房,被害人赵X极力反抗将韩某某推开后,准备起身离开,被告人韩某某又从身后抱住赵X,继续对被害人赵X实施亲脸、摸乳房等猥亵行为,在猥亵过程中将被害人赵X衣服拉破。被害人赵X挣脱被告人韩某某后,跑到同事魏某某办公室内。事后被告人韩某某多次给赵X打电话、发短信,被害人赵X回到家中后便打电话报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强制猥亵被害人赵X,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不实,自己与被告人无肢体接触不存在犯罪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15时许,被害人赵X在商水县文广新局办公楼五楼打字室内靠西墙的沙发上休息时,其同事范某和被告人韩某某一起进到打字室,范某进屋玩会儿电脑后就离开打字室,被告人韩某某便将门反锁,走到被害人赵X躺着的沙发那,然后趴在赵X的身上,用嘴亲赵X的脸,并用手将赵X的衣服拉链拉开后隔着秋衣摸其乳房,被害人赵X极力反抗将韩某某推开后,准备起身离开,被告人韩某某又从身后抱住赵X,继续对被害人赵X实施亲脸、摸乳房等猥亵行为,在猥亵过程中将被害人赵X衣服拉破。被害人赵X挣脱被告人韩某某后,跑到同事魏某某办公室内。事后被告人韩某某给赵X发了内容为“对不起,今天喝多了,请原谅!”的短信,后又给赵X打电话未接通,2013年2月28日18时许被害人赵X回到家中后便打电话报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2月28日上午,我带领副主任科员魏某某到商水县电视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到上午11点多钟,需要进行汇总,当时提议让赵X来电视台汇总,于是电视台的司机就把赵X从文广新局接到电视台,汇总到中午12点多钟,电视台的台长高文远请我和魏某某、赵X三个人吃饭,中间我们喝了三斤白酒,我和魏某某、赵X都喝了,吃了饭是下午14时许,大概14时40分,魏某某和赵X他们两个回去了,过有半个小时,大概15时30分左右,我回到文广新局我的办公室,因为我考虑到中午魏某某和赵X喝酒了,至于怎么喊的范某我记不住了,我和范某一块到的五楼打印室,范某开门后,我们两个一块进到打印室,我坐到电脑桌旁,范某也在那玩了一会儿电脑,中间赵X也出去了,到了卫生间,她回到打印室后就躺在打印室靠西墙的沙发上休息,过有两、三分钟,范某下楼到三楼去值班,我看范某走了,我立即站了起来问:赵X怎么喝恁些唉,我也喝多了“,我说了之后就走出打印室,关上门走了,下到我三楼的办公室内,我用手机给网友打了一个电话,但对方没有接,我又给对方发了个短信,内容是:对不起,我喝多了”,发了短信后,我就一直在我的办公室内休息,一直到17时许,商水县督察中心的工作人员把我喊走。
我没有在赵X的打印室内和赵X有啥身体接触。
从商水县电视台回来后,我去没去过魏某某的办公室,我一点印象都没有了。
我打赵X的电话和发给她的短信是打错的和发错了。
我问赵X中午在电视台咋喝那么多的酒,赵X说她生气,我说刚过了年,生啥气,她说有个事,我早就想问你,我说啥事,赵X说:“你作为抓人事的主管领导在申报估计干部的时候不公平。”我对赵X说:“作为组织上的事,不方便给你说”。赵X说:“原来局里给我报的团委书记,为啥后来批的是妇联副主任。”之后,我很生气,说:“有的事,你不懂。”因为喝酒了,之后我可能有骂了他一句:“你不知道好人心。”我骂了之后就从打印室内出来了。
在我去局里之前,局党组对局里股级干部已经研究过,我调到局里分管人事,我看研究过的股级干部名单内没有赵X,当时我考虑到文化局和广电局刚合并,为了平衡两局工作人员热情,也为了平衡赵X的心理,我给局领导汇报后,把赵X以团委书记的职务和其他股级干部一并呈报到县委组织部,组织部和团县委在资格审查时,因赵X年龄大,不符合团委书记的任职条件,最后按妇联副主任的职务行的文。
我回到我办公室后,休息一会儿后,仔细考虑考虑不应该跟赵X生气,更不应该骂她,我就给赵X发了一条短信,短信的内容是“对不起,我喝多了。”具体还有什么,我想不起来了。
2、被害人赵X陈述:2013年2月28日14时许,我吃了饭回到商水县文广新局办公楼五楼楼梯口西第一个房间(打印室)内靠西墙的沙发上休息。当时还没有到上班时间,我把门从里面锁住了。过了一会儿,我同事范某从外面打开门进到打印室,韩某某也跟着范某一起进到打印室,他们两个在电脑前坐,玩了一会儿电脑,我去了趟卫生间,回来后我又趟在沙发上休息,这时,韩某某安排范某到三楼去值班,范某走后,韩某某把门从里面反锁住。我正躺在沙发上闭着眼休息里,韩某某突然趴在我身上,用嘴亲我的脸,他还用手把我的袄拉链拉开摸我的乳房。我左右摇着头不让他亲,还用手推韩某某,但是推了好几次没有推动,韩某某还一直用嘴亲我的脸,双手隔着我的秋衣摸我的乳房,最后,我使全身的劲,身子一翻,才把韩某某推开,我赶紧站起来跑到电脑桌旁拿着我的提包想走,这时,韩某某又从我的身后抱着我不让走,还用嘴从我的身后亲我的脸,用手隔着毛衣摸我的乳房。我又使劲挣开韩某某后去开门,才摸着门,韩某某又抱着我,用嘴亲我的脸,用手摸我的乳房。我害怕的很,就赶快打开门,使劲想挣开韩某某,韩某某就拉着我的袄不让我出去,最后我使了全身的劲才挣开韩某某,跑出打印室,跑到同事魏某某的办公室内,见到了同事魏某某和付某某、葛某某在办公室,韩某某也追着我到了魏某某的办公室。韩某某最后走了,我没敢给魏某某说这事,我回到家后就报警了。
我去开门想走时,韩某某先是抱着我,亲我的脸,摸我的乳房,后来我挣开他打开门快走出门时,韩某某用手拉住我的袄,具体拉住哪了,我记不住了,我一挣把他挣开才走的,后来我发现袄被撕烂了。
韩某某欺负我时是酒后,他身上有酒气。我回家后,韩某某还给我打了电话,我没有接,是下午15时29分的时候。韩某某还给我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对不起,喝多了,请原谅!。我没有回他,后来他又给我打电话我没有接。
韩某某,男,40多岁,是商水县文广新局的副局长,我们一个单位。韩某某是在商水县文广新局五楼楼梯口西第一间办公室,是我的办公室,也是打印室欺负的我。
3、证人证言
(1)、证人范某证言:今天(2013年2月28日)下午14时40分,当时我在单位楼下,我们单位的韩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赵X喝酒了,怕有什么事,让我把办公室的门打开。我就上楼,上到三楼看见韩某某站在那,我们就一起上楼到五楼我和赵X的办公室。我拿钥匙开了门,看到赵X在沙发上坐着,我就坐到我的办公桌处上网,韩某某坐在赵X的办公桌处,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过一会儿,赵X去了卫生间,韩某某让我去卫生间看看赵X别有什么事了。我就去了卫生间,问赵X碍事不碍,赵X说没事。然后我就回办公室了,又过一会儿,赵X还没有回来,韩某某又让我去看看她,我到卫生间又喊了赵X,赵X说她拉肚子,我又回了办公室,过了一会儿赵X回来了。有几分钟,我就下楼到三楼办公室值班了。在三楼办公室有不到十分钟时间,我又回到五楼办公室,发现韩某某和赵X都不在那了。这时,我扭头看到韩某某从魏某某的办公室内出来了,出来后他就下来了。
(2)、证人魏某某证言:2013年2月28日下午15时左右,我正在五楼办公室内上班,当时,同事付某某和葛某某在我办公室内问我聘用合同的事,我正在说话时,同事赵X进到我的办公室,在我办公桌前站了一会儿,没有说话,韩某某副局长在赵X的后面到我办公室,韩某某安排我下午去考核,我说中,韩某某说了就走了,赵X在我的办公室站了一会儿,过有五六分钟之后也走了。
(3)、证人葛某某证言:2013年2月28日下午大概15时左右,我和付某某到魏某某办公室后,看到韩局长在门口附近站着,魏某某和赵X在屋内办公桌附近,我们进去有一会儿后,韩局长先走了。后来我在填表,还问魏某某怎么填,当时赵X坐在魏某某办公桌那,过了一会儿,赵X也走了。之后有几分钟时间,魏某某说她下午得去考核,我和付某某就走了。
(4)、证人付某某的证人证言:2013年2月28日下午15时左右,我和葛某某到商水县文广新局办公楼五楼魏某某办公室时,看见魏某某和赵X,韩某某副局长在办公室内,当时,魏某某在办公室内西墙的办公桌旁坐着,韩某某副局长在她旁边站,赵X在办公室东墙的办公桌旁的凳子上坐,当时,赵X低着头,不高兴,也没有和我们说话(平时,我们都认识,见了面都互相说话)。我和葛某某到办公室后就问魏某某办签手续的事,我们去到有1分钟左右,韩某某副局长就走了,赵X又在魏某某办公室内坐有几分钟自己也走了,我们又过有几分钟,填完表格签了字才走的。
赵X一直没有说话,韩某某副局长给魏某某说一句话,具体说的啥我没有听清楚,当时我看他喝酒了,喝多不少,也没有给他说话,,他也没有和我们说话。
4、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2)、提取笔录;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4)、扣押的被告人韩某某手机上的短信内容照片;
(5)、调取的被害人赵X手机收到的短信内容照片;
(6)、调取的被害人赵X手机收上未接来电号码照片。
5、物证:提取的被害人案发时被撕烂的上衣照片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为追求异性刺激,违背被害人意志,强制猥亵被害人赵X,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被告人韩某某的无罪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结果综合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王 松
审判员 阮俊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井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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