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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丽诉朱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张艳丽,女,1969年4月1日出生。 被告朱伟,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丽诉被告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被告已向其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张艳丽,女,1969年4月1日出生。
被告朱伟,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丽诉被告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被告已向其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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