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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燕燕诉穆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053号 原告常燕燕,女,1988年10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广东,男,1968年11月26日生。 原告常燕燕与被告穆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053号
原告常燕燕,女,1988年10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广东,男,1968年11月26日生。
原告常燕燕与被告穆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明军,被告穆广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燕燕诉称,2014年10月12日20时10分许,被告穆广东驾驶拖拉机,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桐柏县新集乡郑老庄鸿雁河桥东段时,与相向行驶的常燕燕驾驶的豫R998L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交通事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4000元。
被告穆广东辩称,原告的请求过高,我没有能力偿还;事故发生时被告也有过错,我不应当负全责;我的车也被撞坏了,损失也有1万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20时10分许,被告穆广东驾驶拖拉机,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桐柏县新集乡郑老庄鸿雁河桥东段时,与相向行驶的常燕燕驾驶的豫R998L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穆广东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24000元。以上事实有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修理项目清单、修理费及施救费发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虽表示异议,但被告未在复核期内申请复核,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否认,本院予以认定,即认定被告穆广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的车损费及施救费24000被告应予以赔付。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穆广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常燕燕经济损失24000元。
被告应于本判决制订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逾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穆广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志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舒华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