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保字第44号 申请人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应恩,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灵宝市黄河路131号。 被申请人广东省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工业区建业路95号。 申请人灵宝市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省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或保全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3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