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1963号 原告袁忠山,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灵宝市高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与金城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樊思灵,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改霞,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张顺生,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忠山与被告灵宝市高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改霞、张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忠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忠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忠山撤回对被告灵宝市高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改霞、张顺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袁忠山负担。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陈志刚 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