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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与杜志强、陈婷婷、陈有军、赵卫霞、陈冬冬、王平礼、杜俊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保字第49-1号 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 被申请人杜志强,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婷婷,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保字第49-1号

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

被申请人杜志强,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婷婷,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杜志强之妻。

被申请人陈有军,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赵卫霞,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陈有军之妻。

被申请人陈冬冬,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王平礼,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杜俊萍,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王平礼之妻。

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灵民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杜志强、陈婷婷、陈有军、赵卫霞、陈冬冬、王平礼、杜俊萍250万元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申请人陈婷婷、杜俊萍、陈有军所有的房屋及被申请人杜志强、陈有军、王平礼所有的车辆,因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杜志强、陈婷婷、陈有军、赵卫霞、陈冬冬、王平礼、杜俊萍250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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