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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玉身与被申请人程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玉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宝庆。 再审申请人张玉身因与被申请人程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玉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宝庆。
再审申请人张玉身因与被申请人程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高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玉身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曲解了司法鉴定的原意,司法鉴定收到条意见是对的,但法院理解有误;一、二审认定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是错误的,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没有借被申请人诉称的款项;一、二审将本案的两张借条、鉴定结论当做欠款凭证并作为定案依据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身借被申请人程宝庆款项,打有借据,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程宝庆提交的复印件,原审确认了司法鉴定对于复印件中“原借条作废”等需检字样无法判断确切形成时间,但与其它字迹不是一次形成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玉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玉身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李洪训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