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 法定本代表人:何琪,任行长 所在地: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117号 被执行人周立良,男,1971年5月12日生。 被执行人王先斌,男,1976年11月4日生。 被执行人王德青,男,1963年5月15日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二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周立良、王先斌、王德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5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立良、王先斌、王德青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员 张玉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 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