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44号 申请执行人李寿明,男,1965年2月生。 被执行人田永超,男,1957年11月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禹建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5.16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李寿明与被执行人田永超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员 张玉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