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37号 申请执行人陈大才,男,1975年8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吴春,男,1973年2月4日生。 被执行人代吉兵,男,1970年7月15日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春、代吉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2.88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陈大才与被执行人吴春、代吉兵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于仰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 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