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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大才与被执行人吴春、代吉兵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37号 申请执行人陈大才,男,1975年8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吴春,男,1973年2月4日生。 被执行人代吉兵,男,1970年7月15日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已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37号
申请执行人陈大才,男,1975年8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吴春,男,1973年2月4日生。
被执行人代吉兵,男,1970年7月15日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春、代吉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2.88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陈大才与被执行人吴春、代吉兵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于仰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 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