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翠粉,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西忠,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亚萍,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1号院北4号楼3单元7号。 再审申请人付翠粉、王西忠因与被申请人侯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翠粉、王西忠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付翠粉、王西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翠粉、王西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