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伯顺,男,1944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爱珍,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伯顺因与被申请人李爱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伯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申请人张伯顺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伯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伯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