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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伯顺因与被申请人李爱珍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伯顺,男,1944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爱珍,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伯顺因与被申请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伯顺,男,1944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爱珍,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伯顺因与被申请人李爱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伯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申请人张伯顺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伯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伯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要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