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昆岭,男,汉族,1956年3月19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瑞萍,女,汉族,1955年3月8日生。 再审申请人李昆岭因与被申请人牛瑞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昆岭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涉案房屋应归牛瑞萍所有属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李昆岭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昆岭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昆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