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永军,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军,男,汉族,1960年11月1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蒋永军与被申请人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永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 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永军与被申请人侯军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有借据及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为证。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蒋永军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蒋永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蒋永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