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翟振西,男,汉族,1960年7月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翟东升,男,汉族,1964年2月2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杨新生,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怀武,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翟振西、翟东升、杨新生与被申请人李怀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翟振西、翟东升、杨新生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以无效协议为依据,判申请人翟振西等人给被申请人李怀武一套房屋及3.4万元的管理费,没有任何根据;申请人翟东升与被申请人李怀武签订的第二份补充协议,根本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翟振西、翟东升、杨新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翟振西、翟东升、杨新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