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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程杰、王柏蔺因与被申请人王馨琳、中牟县张庄镇中心小学、王浩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7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杰,男,200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玉玲,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柏蔺,男,2007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7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杰,男,200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玉玲,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柏蔺,男,200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红莉,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王柏蔺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馨林,女,2008年1月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双建,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王馨琳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浩宇,男,200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宪峰,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王浩宇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牟县张庄镇中心小学(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中心小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张庄镇张庄村北街。
法定代表人:高艳峰,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程杰、王柏蔺因与被申请人王馨琳、中牟县张庄镇中心小学、王浩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杰、王柏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程杰、王柏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杰、王柏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要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