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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程波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万达广场分理处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程波,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万达广场分理处。 代表人:吕宁,职务主任。 再审申请人程波因与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程波,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万达广场分理处。
代表人:吕宁,职务主任。
再审申请人程波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万达广场分理处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波申请再审称:《农行服务协议》中并未约定我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妥善保管义务,密码并没有泄露,他们就把我的钱划走了,农业银行有责任对管理漏洞承担责任,法院应当依法判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万达广场分理处归还因管理过失导致申请人被非法划走的人民币5000元整。一审判决不当,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程波用并不认识的他人手机号码“18816626337”为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万达广场分理处开设的个人账户6228480718325480371办理了消息服务签约业务,并用该手机号码申请注册了签约个人账户6228480718325480371的管理通知,还将自己的帐户号及身份证信息透露给对方,导致自己存入账户6228480718325480371的5000元被他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支取,自己有明显的过错,故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程波要求银行归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程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