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善润,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善良,男,汉族,1949年10月25日出生。系申请人王善润哥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海生,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善润与被申请人天津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善润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善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善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