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白立志,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鸿、袁春(实习),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秋帆,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特,女,汉族,1995年9月3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负责人:张中青,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白立志与被申请人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杨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立志申请再审称:(2014)郑民一终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请求撤销(2014)郑民一终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依法认定申请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申请人白立志作为房屋所有人的房主在本案中依法应当对杨新民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二审判决结合本案案件事实,认定申请人白立志作为房主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白立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立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