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喜龙,男,汉族,1986年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青波、王磊(实习),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艳芹,女,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俊青,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李喜龙与被申请人武艳芹及一审被告李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喜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李喜龙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喜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喜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乔景涛 审判员 李运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相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