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文化,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伯承、刘鹏,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华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书亮,职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文化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华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中民一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文化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5万元系被申请人预付给申请人夫妻的工资及提成,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从2010年3月到2010年8月底,被申请人应付给申请人工资加销售提成近7万元;一审诉讼程序违法,公告送达驳夺了申请人的权益。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一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的5万元系被申请人预付给申请人夫妻的工资及提成,但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文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文化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