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元森,男,汉族,1944年2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兴岐,男,汉族,1945年6月19日出生。 原审被告:韩保全,男,汉族,1948年4月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元森因与被申请人张兴岐及原审被告韩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元森申请再审称:1.一审、二审在审理过程中,对张元森申请对借款条上“借款人张元森”字样进行司法鉴定的事项处理上存在问题。2.韩保全已经将该借款偿还完毕,一审中张兴岐向法庭出具的“借款条”系伪造的虚假证据。3.本案中的借款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张兴岐丧失胜诉权。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张元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元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元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绍斌 审 判 员 张玉霞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相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