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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孙国强与被申请人杨辛根、张志芳及一审被告孙国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国强,男,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金峰、王景龙,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辛根,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国强,男,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金峰、王景龙,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辛根,男,汉族,1950年2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芳,女,汉族,1952年2月23日出生。
一审被告:孙国星,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孙国强与被申请人杨辛根、张志芳及一审被告孙国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国强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一、二审法院判令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杨浩璐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均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错误。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孙国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国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