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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党锋因与被申请人王乐攀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党锋,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乐攀,女,汉族,1981年4月2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党锋因与被申请人王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党锋,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乐攀,女,汉族,1981年4月2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党锋因与被申请人王乐攀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党锋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王乐攀自2010年1月起,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尽义务,特别是自2012年11月自行搬离后,对家庭和孩子更是不管不问,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法定遗弃家庭成员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审对王乐攀的上述行为不予认定,系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党锋与王乐攀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党锋又以王乐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的过错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王乐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党锋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乐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所规定的过错事实,且王乐攀对党锋提出的主张不予认可,原审判决对申请人党锋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党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党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