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党锋,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乐攀,女,汉族,1981年4月2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党锋因与被申请人王乐攀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党锋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王乐攀自2010年1月起,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尽义务,特别是自2012年11月自行搬离后,对家庭和孩子更是不管不问,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法定遗弃家庭成员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审对王乐攀的上述行为不予认定,系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党锋与王乐攀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党锋又以王乐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的过错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王乐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党锋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乐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所规定的过错事实,且王乐攀对党锋提出的主张不予认可,原审判决对申请人党锋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党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党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