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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作霞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粥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58号 申请执行人刘作霞,女,1972年12月24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粥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作俊,任经理 所在地:桐柏县城关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桐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58号

申请执行人刘作霞,女,1972年12月24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粥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作俊,任经理

所在地:桐柏县城关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桐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粥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3.44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刘作霞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粥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王玉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文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