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61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2008年2月9日生。 被执行人李时妹,女,1989年4月1日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桐吴民调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时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0.18万元,现本案已和解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时妹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马 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