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1079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7年6月生。 委托代理人胡博,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女,1975年1月生。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年6月16日在桐柏县固县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应向法院提交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书。现原告未向法院提交有效的婚姻关系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韩尊卿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