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145号 原告于宝生,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思方,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权山,男,1954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国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宝生诉被告张权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因需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