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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宝生诉张权山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145号 原告于宝生,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思方,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权山,男,1954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国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145号
原告于宝生,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思方,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权山,男,1954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国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宝生诉被告张权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因需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