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190号 原告桐柏县第三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有光,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书彩,女,1963年3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柏县第三人民医院诉被告张书彩医疗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桐柏县第三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