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李新生,男,生于1950年12月25日。 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姜全民,任局长职务。 原告李新生诉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行政管理处罚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案件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新生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中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