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325号 原告陈建礼,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李平强,男,固始县李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见,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中路82号,机构代码71178643-3。 法定代表人马学敬,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维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151号,机构代码74086713-6。 法定代表人马宝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佩彪,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建礼诉被告张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颍州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阜阳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元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礼的委托代理人李平强,被告人保财险颍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维宇、太平洋财险阜阳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见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建礼诉称,2014年10月4日15时20分,被告张见驾驶皖K9B627·皖K92C6挂车紧急刹车,致原告陈建礼驾驶的皖KG8576与其车辆相撞受损。经认定,张见负全部责任,而张见驾驶的车辆在上述两家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三者险。故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64735元。 被告张见未作答辩。 被告人保财险颍州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但认为不应由张见负全责,原告损失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定损过高,且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我公司与太平洋财险阜阳中支公司按保险限额的比例负担。 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中支公司辩称,张见驾驶的皖K92C6挂仅在我公司投深三者险10万元,我公司按保险限额的比例仅承担1/6损失,另车损评估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11时30分,被告张见驾驶皖K9B627·皖K92C6挂重型半挂车,行驶至216省道胡族郑桥村段时,发现前方十多米有一三轮车在路上,其采取紧急刹车,致后面的原告陈建礼驾驶的皖KG8576重型自卸货车撞到了张见车左后侧,致两车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第4115251495号道路交通事故书(简易程序)认定,张见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建礼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陈建礼驾驶的皖KG8576花去施救费6500元,其车辆损失经胡族派出所委托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以固价鉴定(2014)458号关于道路事故受损车辆价格鉴定结论书的价格鉴定结论为,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皖KG8576的乘龙牌自卸车损失金额为人民币伍万捌仟贰佰叁拾伍元整(¥58235元)。庭审后,被告人保财险颍州支公司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但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预交纳鉴定费用,也未到法院选择评佶机构。 另查明,原告陈建礼拥有信阳交警支队2006年12月25日核发的证号为41302219650919661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有效期问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5日。被告张见拥有阜阳市交警支队在2004年2月13日核发的证号为34122219831013307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10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13日。张见驾驶的皖K9B627在人保财险颍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3年9月27日14时至2014年9月27日14时止。皖K92C6挂在太平洋财险阜阳中支公司投有责任限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3年10月23目起至2014年10月22日24时止。 本院认为,2014年8月19日,原告陈建礼与被告张见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陈建礼与张见均为合法驾驶,且事故发生在张见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其余损失在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赔付。皖K9B627·皖K92C6挂重型半挂车是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作为一个整体,但皖K9B627·皖K92C6挂重型半挂车是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就应由皖K9B627·皖K92C6挂重型半挂车两车的承保公司在各自承担的责任限额内按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理赔责任。人保财险颍州支公司虽在庭审后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但未在我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鉴定费用并前来选择评估机构,本院视为其重新鉴定申请无效。这样,陈建礼驾驶的皖KG8576的损失为,①施救费6500元;②车损58235元;合计64735元,应首先由人保财险颍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中理赔2000元,剩余62735元应由人保财险颍州支公司理赔其中的5/6,即52279.17元,太平洋财险阜阳中支公司理赔其中的1/6,即10455.83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保财险颍州支公司向原告陈建礼赔付保险理赔款54279.17元,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中支公司向原告陈建礼赔付保险理赔款10455.83元,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曰内付清。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汇)至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始县蓼北路支行。帐号:100124793890010001。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张见负担。 当事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捌份,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7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元银 二○一五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士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