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 法定本代表人:何琪,任行长 所在地: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117号 被执行人王先斌,男,1976年11月4日生。 被执行人周立良,男,1971年5月12日生。 被执行人王德青,男,1963年5月15日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二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先斌、周立良、王德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5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先斌、周立良、王德青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张玉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 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