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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先斌、周立良、王德青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 法定本代表人:何琪,任行长 所在地: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117号 被执行人王先斌,男,1976年11月4日生。 被执行人周立良,男,1971年5月12日生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
法定本代表人:何琪,任行长
所在地: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117号
被执行人王先斌,男,1976年11月4日生。
被执行人周立良,男,1971年5月12日生。
被执行人王德青,男,1963年5月15日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二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先斌、周立良、王德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5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先斌、周立良、王德青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张玉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 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