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袁聚刚、任行长 所在地: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 被执行人朱忠海,男,1983年9月生。 被执行人刘明俊,女,1986年6月生。 被执行人吕荧屏,女,1989年1月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二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朱忠海、刘明俊、唐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8.18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忠海、刘明俊、唐成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员 付 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靳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