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278号 原告南阳锦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占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文旭,张秀茹,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保东。 被告中建七局四公司南阳分公司 负责人秦广全,公司经理。 原告南阳锦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秦保东现在的详细住所地。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而本案原告南阳锦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州路517号查找不到被告秦保东,现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秦保东现在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锦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9元,退回原告南阳锦泰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赵显洲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妍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