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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锦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278号 原告南阳锦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占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文旭,张秀茹,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保东。 被告中建七局四公司南阳分公司 负责人秦广全,公司经理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278号
原告南阳锦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占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文旭,张秀茹,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保东。
被告中建七局四公司南阳分公司
负责人秦广全,公司经理。
原告南阳锦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秦保东现在的详细住所地。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而本案原告南阳锦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州路517号查找不到被告秦保东,现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秦保东现在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锦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9元,退回原告南阳锦泰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赵显洲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妍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