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起理与张庆杰、商南县富乐美装饰材料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7号 原告赵起理,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长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杰,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商南县富乐美装饰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刘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7号

原告赵起理,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长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杰,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商南县富乐美装饰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永、刘湘亭,该厂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起理诉被告张庆杰、商南县富乐美装饰材料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起理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起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9元,减半收取3574.5元,由原告赵起理负担。

审 判 长  陈亚红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人民陪审员  花淑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钰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