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3122号 原告王红林,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 被告李鑫,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林诉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红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原告王红林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