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明,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荣安,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毅波,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金明、李嘉诚,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明明因与上诉人王毅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明明之委托代理人牛荣安,上诉人王毅波之委托代理人张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董 艳 审 判 员 刘丽娜 代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思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