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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健源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立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岱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健源(曾用名陈勇亮,别名陈永亮),男,1996年7月3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立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岱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健源(曾用名陈勇亮,别名陈永亮),男,1996年7月3日出生。
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健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2-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陈健源是被正在运营中的铁路设备造成伤害。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如需指定管辖,应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请求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2-1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根据本案的特殊原因,本院已于2014年11月29日指令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 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