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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单考模式下司法考试该怎么搞?_南门徙木(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1
摘要:基于方案一的上述弊端,笔者设计了方案二。相对来讲,方案二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分别进行培训,由各自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有利于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也与我国目前的培训体制相适应,可操作性更强,费用更低,更容易

基于方案一的上述弊端,笔者设计了方案二。相对来讲,方案二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分别进行培训,由各自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有利于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也与我国目前的培训体制相适应,可操作性更强,费用更低,更容易为决策者们所接受。而且,分别培训有助于避免“同窗情谊”对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影响。因此,笔者更倾向于方案二。

三、若干配套措施

1.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福利和待遇,落实职业保障,提升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吸引力,以免毕业分配时出现大部分学员不愿去做法官、检察官而选择做律师的尴尬现象。

2.为去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地区司法机关工作的学员发放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以提高上述地区基层法官、检察官的岗位吸引力。

3.鉴于目前律师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执业,建议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毕业后从事律师职业的学员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地区以及位于各县城、乡镇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并鼓励他们在时机成熟时在上述地区建立新的律所,以逐步淘汰目前数量庞大但法律素质低下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

4.全国统一的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边远贫困地区不再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招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而应通过全国统一的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招录。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