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特殊的社会环境里,哪怕是极个别的案件再铸成错案,都会给奄奄一息的司法公信力带来二次伤害。倘若不具备应当具备的能力与条件而撤了审委会,到时说不定捅的娄子更大,一大摊的烂摊子更难收拾。若真要撤,那也应当尽快地设立陪审团制度,待设立了陪审团制度之后再来撤审委会。这陪审团制度应当学英美法系的做法,倘若不学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那至少也得借鉴法国和日本的做法。这样,方能撤了审委会。 现在,我们暂不说当下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委会其作用和意义究竟有多大,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撤了审委会,所有的案件定夺均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自由裁量,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可以为案件当事人减少做关系的环节,原本说不定需要找好多人做关系的,而撤了审委会之后说不定只需找主审法官做关系。然而,主审法官要是能够顶得住各种利益的诱惑那固然是好事,假如要是顶不住呢? 所以,不宜撤的原因既有内部问题、也有外部问题。内部问题无疑就是法官的素质问题,而法官的素质问题并不是说有一部分法官素质可以就该撤了审委会;外部问题一是法官低收入,二是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总免不了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看看当下的社会环境与法官工资收入,究竟有几个法官能够顶得住各种利益的诱惑?当然,如果国家能够高薪养廉,让每个法官都能够心无旁鹜地办案;而且,现阶段的法官队伍能够胜任自由裁量,并自行把好案件质量关,当然是可以撤了审委会。 笔者以为:当下的司法改革针对审委会这一内容的改革最最当务之急的,应当思考如何规范我国法院的审委会。如何规范我国法院的审委会?首先要从专业的角度去选人,而不应当把审委会成员当成是解决某些法官职级、职务待遇问题而去选人,甚至被看成是个“官职”;谁的业务能力最强、水平素质最高,谁就应当进入审委会。然后,对审委会成员进行分组、分专业设立。 可是,以往我国各级法院审委会成员挑选的习惯做法,一般来说只是从庭长或行政后勤部门中挑选,而从未从业务骨干中挑选审委会成员,其实,很多庭长或行政后勤部门的负责人其业务水平并不是全庭、全部门甚或是全院最高,倒是有些业务骨干的水平、能力大大超过庭长或行政后勤部门负责人。 当下,有些法院的审委会成员业务水平真的不敢恭维,若是让老百姓们知道,老百姓们一定会很“担忧”、“害怕”。就好比是有些医院里的所谓的“专家组”一样,“专家组”成员的水平还不如普通医生……倘若是由这样的“专家组”成员来给你分析病情、动手术,你怎不提心吊胆?除非是你被蒙在鼓里,全然不知道。 故而,当下我国司法改革针对审委会这一内容的改革当务之急的,应当考虑如何规范我国法院的审委会,并整合、提高审委会成员的法律业务水平与素质,把一些真正的法律业务能力强、水平高的法官充实到审委会中去,将那些业务素质一般般的法官清理出审委会;或者是设立陪审团制度,让陪审团来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帮助司法把好案件质量关。 昨日大案: 【头条】 【二条】 【三条】 【四条】 促进 法治推动 公益洞悉 法律品读 大案大案 长按↑二维码可以关注我哟~! 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投稿合作:[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