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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四个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_赫少华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7
摘要: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签订时,彭琳茹支付了两成购房款,因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在彭琳茹与金科公司签订合同一个月后首付比例由两成提高至三成,导致原告未获得银行贷款。 金科公司未提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签订时,彭琳茹支付了两成购房款,因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在彭琳茹与金科公司签订合同一个月后首付比例由两成提高至三成,导致原告未获得银行贷款。

金科公司未提交首付两成已获得银行审批通过的相关证据,在本案审理结束时彭琳茹仍未获得银行按揭贷款,且也未提交应归责于彭琳茹个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证据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5日版,作者:李天全、朱红兵,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六、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灭失后的合同处理

重庆五中院判决石门供销社诉夏良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在实际交付买受人而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情况下灭失,房屋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合同目的已在客观上不能实现,房屋买卖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出卖人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其请求终止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8月1日版,作者:张娇东、李海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户一表”的实质含义

重庆一中院判决蔡长芬等诉崇安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户一表” 指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而开发商提供的总分表制的配套用水设施,使业主不能自行到自来水公司缴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合同目的。

法院认为:

本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之一是保证购房人能够顺利地向供水企业交费。而涉案小区现有的总分表制使购房人在供水企业处未建立独立的水表户头无法自行交费,该模式不符合合同目的。本案争议的“一户一表”条款出现在合同附件部分,并非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一审法院认定属于格式条款,并无不当。经查,涉案小区能够改造成购房人与供水企业直接建立供用水关系的“一户一表”,崇安公司关于履行不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8日版,案号:(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021号,作者:朱华惠,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八、持有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作准文本的认定

重庆一中院判决谢海林诉金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不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不产生物权公示的效力。房地产公司为登记需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单方更改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约金标准的内容,并不产生合同变更效力,故违约金标准仍需遵照最初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10月24日版,案号:(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205号,作者:张春侠、龙玉梅,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九、明显加重购房人付款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江苏淮安中院判决刘岩诉淮安恒大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裁判要旨:

购房人以首付与银行按揭相结合方式付款,房产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一旦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则购房人应于短期内付清购房余款。该约定违反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公平拟约的义务,明显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应认定无效。

法院裁判:

在银行以刘岩为在校学生无还款能力为由未予发放按揭贷款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可能,故对刘岩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因此,淮安恒大房产公司应退还刘岩首付款。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8月22日版,案号:(2013)淮中民终字第0475号,作者:孙坚,江苏淮安市中级法院

十、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江苏南通中院判决曹平等诉崔利斌等房屋买卖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土地的划拨性质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仅是在办理过户前需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合同当事人缴纳相应的争议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据此主张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并非绝对禁止转让,只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即可转让。且曹平、季花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案涉土地为划拨土地,此后也未积极办理相应土地出让手续,故法院对曹平、季花该主张不予支持。崔利斌、徐善琴在原审审理中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应视为徐善琴对案涉合同予以追认,故法院对曹平、季花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1日版,案号:(2013)通中民终字第0897号,作者:张建平、金永南,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十一、开发商违反预售合同的行为性质及赔偿范围

江苏无锡中院判决陈荣根诉江阴兰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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