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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征民意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云南网 干部不称职村民可联名罢免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不由上一任领导决定,而是村民自己提名;一旦村干部工作不称职,村民有权联名提出罢免。昨日,(云南)省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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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不称职村民可联名罢免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不由上一任领导决定,而是村民自己提名;一旦村干部工作不称职,村民有权联名提出罢免。昨日,(云南)省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2年5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法制办。

  候选人可以自我提名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提名可以采取单独、联名或者自我提名的方式进行,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前分别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张榜公布。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村民可联名罢免村官

  如果村民对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提出罢免。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就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被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村民会议,进行申辩或者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不得委托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罢免要求未能通过的,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和停止其职务。

  使用不正当手段要追责

  在选举中,用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对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等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联系方式】

  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0871—3606825(传真) 3662842

  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法制办

  邮编:650021

  (王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