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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刑期5年以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须封存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法制网 重庆规定刑期5年以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须封存 重庆市综治办、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日前联合制定《重庆市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刑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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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刑期5年以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须封存

    重庆市综治办、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日前联合制定《重庆市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刑期在五年以下,司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会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和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查询以外,不得对外公布。据悉,这两个文件已于8月1日起施行。

  《社会调查办法》规定,社会调查将对涉案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涉及失足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人际关系、对老师的态度、与同学的关系、是否有逃学情况,以及涉罪后的表现等等。调查的内容,不得泄露案情及失足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和家庭隐私。调查的结果,将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当庭宣读。控辩双方,可就社会调查报告收集程序,以及内容,进行提问,并发表意见。

  在《配套工作办法》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注意失足少年的名誉,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披露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材料。

  《配套工作办法》还提到,法院对于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视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需要,可以要求检察院参与判后延伸观护。观护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及时支持起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