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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出台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要: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四川:《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出台 近日,《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国务院有关湿地保护的工作要求在该省得到了全面、认真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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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出台 
 

 

  近日,《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国务院有关湿地保护的工作要求在该省得到了全面、认真的贯彻落实。该《条例》的制定,是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该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湿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共赢的目标,突出重点,明确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湿地保护。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具有重要的气候和水文调节功能,也是自然界极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四川共有湿地420多万公顷,占全省幅员面积的8.7%。该省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丰富,有湿地高等植物68科150属299种,脊椎动物465种,其中鱼类224种、两栖类36种、爬行类15种、鸟类178种、兽类12种。近年来,该省湿地保护工作不断加强,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湿地退化严重,许多重要的沼泽和湖泊消失或面积骤减;二是湿地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干扰,许多重要动植物种类被掠夺性猎捕和采集;三是湿地污染严重,尤其是人口密集区的河流湖泊。这些状况已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依法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四川从2005年起开始启动该法规的立法工作。《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共二十四条。《条例》一是突出了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二是建立了定期公布机制。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调查、监测结果。”三是规范了湿地保护区的设立标准。对符合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条例》规定必须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公园。四是完善了湿地保护机制。规定:“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退耕还湿。”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