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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新近实 施行政案件败诉追责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要:法制日报 浙江温州新近实 施行政案件败诉追责 法制日报温州5月10日电 记者陈东升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今天作出规定:今后,如再出现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等8种情形,要依法追究相关官员责任,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调离乃至撤职处分。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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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新近实 施行政案件败诉追责
 
    

   法制日报温州5月10日电 记者陈东升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今天作出规定:今后,如再出现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等8种情形,要依法追究相关官员责任,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调离乃至撤职处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主任孙志丹向《法制日报》记者证实,一级政府发文立规,对行政败诉案件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这在浙江省尚属首创。

  温州市与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发展关系密切,1988年8月26日,全国首例民告官行政案件就发生在温州市下属苍南县。二十年来,温州市创造性地建立实施行政问责、行政首长出庭、编纂《行政败诉案例选编》等多项制度,依法行政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高发,行政败诉率居高不下。”温州市市长赵一德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时说,即使是行政机关的胜诉案件,也有一部分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和违法情形。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表达诉求的法定渠道,是党和政府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赵一德介绍,为强化行政责任追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温州市政府这次专门制定下发了这份《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王靖高介绍,根据文件规定,今后,如出现下列8种情形,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调离岗位或撤职处分。

  这8种情形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导致案件败诉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导致案件败诉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因应诉工作不当导致案件败诉或受到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报的;未自觉履行生效的复议决定、复议调解、行政判决,或未按规定反馈、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的;未按规定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未按规定执行年度统计分析、败诉原因分析报告制度,或未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

  温州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周爱萍向记者透露,根据文件规定和赵一德近日在《温州市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白皮书》上的批示要求,目前,温州市监察局正在选择典型败诉案例,准备进行首批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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