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社会经纬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走出“谚语”里的法律误区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农民日报-中国农业新闻网 现实中,一些流传多年的俗语、谚语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百姓的日常生活。其中有不少似是而非的说法在农村广为流传,让人们产生了错误认识,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因此,广大农民朋友在将谚语作为行为准则时,还应当用法律的“尺子
农民日报-中国农业新闻网


  现实中,一些流传多年的俗语、谚语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百姓的日常生活。其中有不少似是而非的说法在农村广为流传,让人们产生了错误认识,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因此,广大农民朋友在将谚语作为行为准则时,还应当用法律的“尺子”量一量。

  误区一:“法不责众”

  案例:几年前,外乡人李某承包了某村弃管多年的一个荒山果园,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在投入数万元资金精心管理后,李某的果园第3年收入就达5万余元。对此,部分村民眼红了,在他们的要求下,村委会提出收回果园,遭到李某拒绝。于是,全村有50余人想着“法不责众”,强行闯入果园,哄抢水果1万余公斤,损坏果树600余株。事后,所有参与哄抢的村民都受到了治安拘留和罚款处罚,并要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

  说法:“法不责众”的观念是错误的,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极少而严加惩处,也决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众多而放宽尺度。而且,从另一个角度说,“众”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从局部来看,参与者似乎人多势众,但与法律所保护的整个社会秩序相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极少数的。因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误区二:“父债子还”

  案例:2011年初,薛某向信用社贷款5.8万元,贷款期限至2012年7月。2012年5月,薛某突发疾病去世,身后遗有老旧楼房2间。还款期限届满后,信用社将薛某之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与薛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现薛某死亡,被告作为其唯一的继承人,应在继承父亲遗产的限额内,为其清偿债务,遂判决被告以其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说法:“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还是有前提条件?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债务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父”遗留下来的债务超过遗产,“子”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父”还债。即使“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在“子”用“父”遗留的全部财产偿还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子”都没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来清偿。


  误区三:“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

  案例:贾老汉一向乐行善事,在村里是一位有威望的老者。2011年3月,村里的年轻人小王做生意要向银行贷款5万元,便请贾老汉担保,贾老汉认为请他担保是对他信誉的尊重,而且村里向来有“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的说法,就毫不犹豫地在连带责任担保书上签了名。谁知小王生意场上失利,无力按时偿还贷款。2012年8月,银行要求贾老汉代为偿还。

  说法:我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该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贾老汉替人担保本是好意,但由于轻信谚语,而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规定的严肃性,从而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误区四:“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

  案例:小丽与外村男青年结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分得承包地。今年初,小丽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认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小丽已经不是村里人了,于是收回了她的承包地。为此,小丽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返还收回的承包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合法有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原告的承包地。

  说法: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然而,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村女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常常受到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男女平等原则及保障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的精神。本案中,小丽婚后在男方家未分得承包地,依照上述规定,作为发包方的被告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

    (作者: 刘军民 张兆利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