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专业法律服务助力,金融黑洞无处遁形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7
摘要:近年来,参与金融投资购买各种证劵的人越来越多,而因自身不专业通过购买证劵投资咨询服务的人也比比皆是,但其实这并不能够完全的保障购买的证劵一定有收益,有的甚至因为过于信任反而投了相当大的资金,最后血本无回,后悔莫及。去年李某因和某证券公司

近年来,参与金融投资购买各种证劵的人越来越多,而因自身不专业通过购买证劵投资咨询服务的人也比比皆是,但其实这并不能够完全的保障购买的证劵一定有收益,有的甚至因为过于信任反而投了相当大的资金,最后血本无回,后悔莫及。去年李某因和某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纠纷登上法院大堂,李某诉求的请求权基础在哪里?这家的证券公司又是否构成违约?

针对本次案例,作为自设立以来就以金融业务成为其传统核心及优势业务之一的事务所--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将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带大家回顾本案剧情,为大家解剖购买金融服务咨询的纠纷误区,避免以后的投资者再次陷入金融服务的黑洞中。

本案中的李某是在去年2015年2月26日与某证券公司签订《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书》,约定由某证券公司为李某进行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依约交纳了服务费16000元,接着李某接受某证券公司的咨询建议购买了传媒母基,后上述证劵发生严重下跌,李某在某证券公司决定下一直持有,造成很大损失。李某认为造成的损失与某证券公司存在很大的联系,某证券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随即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与某证券公司解除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协议,退还还未发生期间的顾问服务费8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39093元,要求某证券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例主要集中两个焦点,焦点一;李某认为接收了某证劵服务部门的建议购买传媒母基应归属于签定的《协议书》。焦点二;李某认为某大证劵签定的《协议书》义务有瑕疵,恶意要求风险激增时继续持有,致使李某遭受损失。针对李某的诉求,法院最终依据李某与其证劵公司签定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判断李某购买的传媒母基属于自行操作。但基于单方(李某)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形约定不包括双方合意解约,而《协议书》对于双方合意解约的后果并未为有明确约定,最终乙方(某证券)应向李某退还服务金额5333元。

围绕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首创律师事务所认为李某的请求权是基于与某证券公司的基金买卖合同关系还是证券投资咨询关系,李某购买传媒母基是否包含于某证券公司为其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中,购买传媒母基与投资咨询服务有没有必然的联系;某证券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本判断在于其是否确已全面真实向李某告知购买分级基金的风险、履行服务义务是否存在瑕疵,以及向李某推荐并要求在风险激增时继续持有其代销的传媒母基这一事实是否恶意,还有就是证券公司能否向咨询对象推荐由其代销的证券。

李某与某证劵公司签定的《协议书》中,公司按照该部分合同提供约定,而法律没有禁止证劵公司向客户推介本公司代销的证劵产品。虽然一些《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要求相关证劵基金机构应严格调查证劵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但没有明确要求在销售分级基金时必须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

所以金融投资人在购买服务时一定要对法律以及合同的协议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了解,否则最后的风险只能自己承当,首创律师事务建议大家在购买金融服务时一定要向有关的法律部门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

责任编辑:国平

上一篇:申华控股: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